實習記者盛琳/綜合報導
台中市一名國中生不滿頻繁遲到、小考未達標而被處罰抄寫課文,認為生活作息遭嚴重影響,父母竟大動作向校方提出國家賠償訴訟,求償140萬元。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守時為一般人應具備的基本品格與教養」,判定導師作為屬於正當教育管教權的行使,駁回少年與家長訴求,判校方免賠。
台中一名國中生因頻繁遲到缺交功課被罰抄課文,家長怒告學校求賠140萬元,遭法官以聯絡簿鐵證打臉並駁回訴訟。(示意圖/Unsplash)
判決指出,原告少年與父母主張,少年於2022年10月就讀該公立高中國中部一年級期間,班導師強制要求學生必須在早上7點25分到校早自習。少年控訴,老師訂定無法達成的分數門檻,並以「罰抄國文課文」懲罰遲到或落後者,導致他耗費大量時間罰寫、放學被迫跑步趕往補習班,甚至被剝奪午休與體育課權利。家長更指控,向老師反應後竟被惡意恐嚇「你的計謀成功了」,導致少年心生恐懼而轉學,憤而要求國賠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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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與班導師在法庭上提出少年的聯絡簿反駁。學校澄清,導師僅依規定在每周五升旗日提醒學生7點25分到校,其餘平日均為7點40分到班,從未強制要求。至於早自習小考及成績目標,均為導師、少年與家長三方共同討論同意後訂定。
校方強調,家長所稱的「罰抄課文」,實際僅是學生平日考與作業錯誤的「基本訂正」,屬於教師提升學習效果的常態輔導作為,絕無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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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法官抽查聯絡簿客觀紀錄,確認除了周五外,其餘天數到校時間均符合常態,直接戳破少年與家長的說詞。法官於判決書中特別強調守時品格,並指出該少年開學後經常遲到、頻繁缺交功課,甚至連日常考卷都不訂正。班導師在屢勸不聽的情況下對其採取處罰,完全是教師基於教學輔導管教權的合理行使。
法官審酌後認定,原告各項主張皆無法證明導師執行職務時有故意或過失侵害自由權利之情事,判定訴求毫無理由,依法駁回。
